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