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