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