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