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有效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