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