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