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