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