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