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