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