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