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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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