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第十八条有效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