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