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