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道路、桥梁、涵洞、人行天桥、渡槽等上跨构筑物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