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禁止使用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