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饮用水安全联动监管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保障公共财政投入,将饮用水安全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