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第七条有效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四层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十米的,应当安装电梯。新建十二层或者建筑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单元安装电梯不得少于两台,其中应当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和视频监控系统。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后应当符合第三款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