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