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宅电梯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住宅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住宅电梯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