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住宅电梯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住宅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住宅电梯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