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市同时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

(二)检验、检测过程未全程录像记录的;

(三)未及时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