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市同时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二)检验、检测过程未全程录像记录的;(三)未及时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