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保险和零部件损耗更换等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