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点独居老年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不满八十周岁的失智、失能独居老年人,以及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

(二)家庭照护床位,是指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养老服务组织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的养老照护床位。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