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