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互助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