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同时送法制工作机构。
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