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按照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