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订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