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来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给水泵站、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供水设施,是指住宅区和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红线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以公共供水为原料,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