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水资源紧缺、发生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无法正常供水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