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