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