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