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承包方确属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二)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