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