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