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