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建设按照规定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建设按照规定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