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市场发展。

鼓励、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