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商位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经市场经营者同意,场内经营者可以出租、出借、转让商位。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