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