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志愿服务,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