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利用户外公共空间从事商务休闲经营活动,营造具有风景名胜区特色的历史文化休闲氛围。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同意设置的户外休闲设施、摊点,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服务项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