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特色街区第四十条有效特色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特色相协调。单位和个人装修经营场所的临街立面,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得影响景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