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特色街区是指集中体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风景名胜资源和商业资源集中的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特色街区规划确定。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特色街区规划,明确街区范围、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产业导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秦淮区人民政府对特色街区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