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