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地方的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